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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3节(2/3)

“我不认为酒后驾驶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钱连元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我们认为针对‘机动车’的概念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诸位法官:

护。

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钱琳琳和几位亲戚、朋友行了旁听,见审结束,方轶走过来,钱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我受本案被告人钱连元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神”牌四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未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了其权限范围,不应被法院采信。

“本法经过公开审理,行了法调查和法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在法审理结束……”胖法官并未当场宣布判决结果,其敲响法槌后,退了法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

目前,尚未台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明确规定,相关门也没有对电动车照机动车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通事故来看,一旦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不低于机动车。

被告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在他的认知里,其购买的电动车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个大玩本不属于机动车。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没有。”双方回复

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吃着谁就得向着谁,作为一名律师,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现在法辩论结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作最后陈述。”胖法官

看看时间已经到一半了,方轶摸了摸肚,走了路边的一家小餐馆,因为已经过了饭,餐馆内没什么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这个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较简单,应该很快就能来结果。”方轶说完,又安了钱琳琳两句便离开了法院。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应该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平和理解能力行综合评价。

刚才公诉人提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品以及行工程专项作业的式车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

正在他秃噜秃噜的吃炒刀削的时候,手机响了,是云梅打过来的。云梅告诉他一个喜讯,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下来了,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被告人购买“雷神”牌电动车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有门告知其要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各项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我不认为构成罪……”钱连元心里素质真不是盖的,说话时底气十足,铿锵有力。

“方律师,什么时候能判决?”钱琳琳

方轶恭喜了两句后

……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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