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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02节(2/3)

“是我的房,我有一大三居,当时办理抵押时,因为找不到房产证,我急着去银行贷款,就找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胡维军

……

一、胡维军息向他人借款,并借据,借款资金用于市投资、偿还银行贷款和工厂的运营等合法经营活动,并未藏匿或者挥霍借款,而且据公诉人提供的资金银行转账记录可知,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期偿还借款本息,据此认定胡维军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是的。这事一审时警察都调查过了,开时也质证过。”胡维军

上诉人胡维军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你刚才说银行未放款是因为抵押了问题,是那个抵押了问题?了什么问题?”方轶问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

“下面行法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审判长问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上面坐着的面无表情的审判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胡维军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上诉人胡维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二、胡维军虽然存在虚构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机加工厂能够继续经营,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阐述完毕。”方轶

“也就是说房是真实存在的,是属于你的,只不过因为房产证丢失,你急于办贷款抵押手续,所以才伪造的房产证,对吗?”方轶问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市,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有诈骗的目的。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风险票投资,以及支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魏喜奎去银行实贷款的审批情况,也是银行的人亲对魏喜奎说的。”胡维军

“我认为我不够成诈骗罪……”胡维军将之前自己的发言又重述了一遍。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

三、从胡维军的以往经历来看,上诉人胡维军本人是位重情义守信用的企业家,在他的机加工厂鼎盛时期,当地人包括银行争相借款给地,赚取稳定利息。在经济增速放缓、金借贷纠纷频发的当下,很多企业家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背景下形成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件,不应当作犯罪理。

“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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