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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31节(2/3)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权的方式获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

“上诉人邹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

“你有没有想过,一房二卖如何解决房问题?”方轶接着问

“你们有能力退还购房款吗?”方轶继续问

第297章 喜极而泣

十多分钟后,合议法官依次走了法,上诉人邹也被带了法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

“当时没有,但是现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盘的资金方。”邹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

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方轶

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

“邹,一房二卖所得的购房款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方轶问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原因、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有调剂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行认定。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房,随即售全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是被告人邹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且被告人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

“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

“想过,房都卖了,只能退还购房款。”邹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

审已经结束了,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在等待最后的宣判,今天没有人来旁听,开前方轶特意通知了彭华雁,并询问她是否到现场旁听,对方犹豫片刻后还是没有来旁听,她留在办公室等方轶的消息。

“下面由上诉人邹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

……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

其次,被告人转让公司权完全是于商业目的,而且据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转让权时,在权转让协议里,买卖双方已经就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的承担问题行了约定,本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后现的问题。

“你指使员工行一房二卖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

“……本案经合议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购房款都用到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上了。公司有账可查。一审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资料。”邹

“当时公司经营上问题,急需资金,为了应急我才此下策。”邹

……被告人一房二卖签署有关合同时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在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义务时,发生了权、资产转让等公司变更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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