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律师本色 第163节(2/4)

审判长本想就此打住,但见检察员那意思好像还有话要说,便继续:“检察员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彭华楠采取了用自己保的两把钥匙打开大锁,同时撬开另外两把大锁的方式,窃取被害单位科技公司仓库的财

辩护人认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被告人彭华楠利用自己理单位财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非法占为己有。

该法条并未列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我们认为,该条所描述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中不应包括盗窃的行为方式。因此

“谢谢审判长,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非法占为己有……’

我们讲的“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直接负有保理、使用的职责,亦对单位财有一定的置权。

辩护人认为,车间和仓库共有四把锁,在窃取财的过程中,被告人彭华楠利用自负责保的两把钥匙打开两把锁,又借助一般盗窃的撬锁方式最终仓库窃得财,看起来好像撬锁行为起了主要作用,但是从整个实施过程来看,被告人彭华楠能够顺利实现非法占有单位财的目的关键还是利用了其作为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

由此可见,被告人彭华楠所有的职务便利才是其犯罪得逞的主要因素,这一也决定了其与那些普通的撬锁盗窃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被告人彭华楠的行为仍应为职务侵占。”方轶

“好的,审判长。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彭华楠采用了盗窃犯罪中最常用的方式—撬锁,这恰恰说明被告人彭华楠窃取仓库财的行为已经超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而导致案件的质发生了变化,所以本案应定为盗窃罪。”检察员心中不服,小样吧,我就不信辩不倒你。

“好的,审判长。方才公诉人所说正是本案的特殊之

“辩护人可以继续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觉得二人的辩论有意思,理不辩不明,辩论的通透了,后面写判决方便。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彭华楠对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的理权限仍及于其在任(车间主任)时职责范围的全,其因该理权而产生的便利,不会因为存在其他共同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利用理权的便利窃取被害单位财的行为并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察员觉得自己遇到了一个难缠的对手:“我们认为,被告人彭华楠对所侵占的财并无独立理权,其单独利用共同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的行为,仍应该定为盗窃罪,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的便利。”

说的直白,如果被告人彭华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犯罪行为不可能顺利得逞。因为案发之时车间于停产状态,非本单位人员厂区是被门卫限制的,而恰恰是因为被告人彭华楠曾经担任过车间主任,持有车间和仓库钥匙,在他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在履行着车间主任的职责,所以他才可以在此后多次驾车厂区并实施犯罪行为。这与盗窃罪中的行为人踩,熟悉作案环境等是有本质区别的。

“检察员是否需要继续回应辩护人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

“好的,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辩护人回应如下:

本案中,科技公司车间及仓库大门的钥匙分别由被告人彭华楠和车间副主任保。虽然理权由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共同行使,但彭华楠对车间仓库财理权限,并不因存在共同理人而降低。所以被告人彭华楠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

实践中,为了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公司理要求,单位财的支权、置权及理权往往由多人共同行使,比如财务门,既有财务又有纳,就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