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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2节(2/3)

(三)公诉人将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定为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被告人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审判长宣判

被告席上的听到判决后,直接到了椅上,两发直,泪瞬间了下来。他没活够!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方轶还是向法院提了从轻罚的建议。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抢劫论,行为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该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行为分别认定为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区别开来,以到准确定和量刑均衡。

……



据被告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卡脖、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腔致机械窒息死亡。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行多次定罪或者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罚。完毕。”方轶

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方轶走法院时,的媳妇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怎么样?”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关于的辩护人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房间是为了实施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行抢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过程中的临时起意。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综上所述,被告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被害人家里,在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

审结束后,众人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成员走了法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为实施行为而实施的蒙、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被媳妇殴打后,到家吃饭,饮酒后实施犯罪。据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的情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并非为图财而抢劫,所以不符合抢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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