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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据这个条约,中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关系的质和条约的实施,就不难看条约的不平等质了。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国中西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现,到七十年代,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排华浪,在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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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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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和不平等没有丝毫改变。